工作时间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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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时间规章制度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二、北京市的一般单位下午几点上班?

北京市政府单位下午一般是1点上班。

一年分冬夏两个作息时间,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冬季作息时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夏季作息时间。机关工作人员的午休时间,冬夏一律为一个小时(含午餐时间)。中央在京各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冬夏一律为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至五时。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三、上班工作时间

劳动法中有明确的上班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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