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相关诈骗案件也层出不穷,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的“以太坊投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张某、李某等10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该判决书的公布,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领域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为广大投资者敲响了警钟,揭示了以“高收益虚拟货币投资”为名的新型诈骗手法。
案件背景:以太坊为饵,编织“财富增值”骗局
据判决书显示,该诈骗团伙于2020年初成立,以“广州某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为幌子,租用高档写字楼,招募业务员组成“投资顾问”团队,主犯张某、李某等人利用被害人对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认知不足,通过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投资讲座等渠道,发布“稳赚不赔”“以太坊短期翻倍”等虚假宣传,吸引被害人加入其所谓的“投资群”。
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有人扮演“导师”分析行情,有人伪造“盈利截图”制造假象,还有人冒充“客户”分享“成功经验”,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他们以“内部渠道”“限量额度”为由,诱导被害人向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购买所谓的“以太坊期货”“私募股权”等虚假产品,被害人的资金并未进入任何虚拟货币市场,而是被团伙成员迅速转移、挥霍。
截至案发,该诈骗团伙共骗取全国300余名被害人资金共计4.2亿元,其中单笔最高诈骗金额达1200万元,被害人中既有退休老人,也有年轻白领,不少人因投入全部积蓄甚至借款而血本无归。
判决要点:精准定性,严惩犯罪链条
该案的判决书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阐述,核心要

定性为诈骗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审理认为,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尽管团伙名义上涉及“虚拟货币投资”,但实际并无真实投资项目,资金去向与投资行为无关,因此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定性明确了“以投资为名、行诈骗之实”案件的界限,避免了犯罪分子以“金融创新”为借口逃避法律制裁。
主犯从重处罚,从犯区分处理
主犯张某、李某策划并组织整个诈骗活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团伙成员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追缴违法所得,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判决书明确,责令被告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若被告人财产不足以退赔,将依法追缴其个人其他财产,这一举措体现了司法机关“追赃挽损”的决心,为被害人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
警示虚拟货币投资风险,明确法律红线
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特别指出,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相关投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公民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高收益、零风险”的虚假宣传,远离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活动,任何以虚拟货币为名实施诈骗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件启示:虚拟货币投资需警惕“三大陷阱”
广东以太坊诈骗案的判决,为虚拟货币领域的乱象敲响了警钟,投资者在参与此类投资时,需警惕以下常见陷阱:
- “保本高收益”是幌子:任何声称“稳赚不赔”“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都可能存在诈骗风险,虚拟货币市场本身波动剧烈,不存在绝对稳定的盈利模式。
- “内部渠道”是套路:犯罪分子常以“内部消息”“优先认购”等名义诱导投资者转账,实则骗取资金,合法投资平台不会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资金。
- “伪造平台”是陷阱:部分诈骗团伙搭建虚假的虚拟货币交易网站或APP,显示虚假的账户余额,待投资者大额转账后便卷款跑路,投资者应通过正规、持牌的平台进行交易。
法律与监管并重,守护金融安全
广东以太坊诈骗案的判决,是司法机关打击虚拟货币领域犯罪的重要成果,也凸显了在数字经济时代加强金融监管和投资者教育的紧迫性,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引导,投资者也需树立理性投资观念,远离“一夜暴富”的幻想,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金融环境,对于任何试图利用新技术、新概念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法律利剑必将斩断其黑产链条,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